蘭州供暖時間規定
本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
因氣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遲開始供熱時間的、需提前或者推遲停止供熱時間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供暖溫度規定
供熱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合同供熱,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在采暖期內,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溫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最低溫度由供熱用熱雙方在供熱用熱合同中自行約定。
因設備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縣(區)供熱用熱管理機構,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搶修。
實行供熱計量的用戶,室內溫度由用戶自行調控,但供熱單位應當按設計供熱參數保證供熱。
因供熱單位責任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向用戶退還當日熱費。
蘭州市供熱收費標準
(一)依據蘭州市物價局文件(蘭價費發〔2012〕723號 )規定,集中供熱非分戶計量收費標準為:
1、一類建筑(住宅)5.00元/月?平方米;
2、二類建筑(辦公、教學、醫院)為7.00元/月?平方米;
3、三類建筑(賓館、飯店、招待所)8.20元/月?平方米;
4、四類建筑(商業營業性用房、廠房)為9.20元/月?平方米。
(二)依據蘭州市物價局文件(蘭價辦發〔2018〕45號)規定,供熱計量收費標準為:
居民住宅集中供熱基本熱價為5.00元/月?平方米×30%×5個月=7.5元/平方米(注: 30%為基本熱價的折算比例)。
分戶計量采暖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7.5元/平方米) ×用戶供熱建筑面
集中供熱分戶計量小區計量熱價為:
1.居民住宅計量熱價為47.43元/吉焦;
2.辦公、教學、醫院計量熱價為66.41元/吉焦;
3.賓館、飯店、招待所計量熱價為77.79元/吉焦;
4.商業營業性用房、廠房、禮堂計量熱價為87.28元/吉焦。
繳費后供暖不達標怎么退費?
根據《蘭州市供熱用熱條例實施辦法》:
因供熱單位責任,導致熱用戶室溫低于法定或者約定溫度,供熱單位在四十八小時內未予解決的,應當向熱用戶按日退還熱費。
室內溫度低于法定或者約定溫度二攝氏度以內,按日退還熱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五十;室溫低于法定或者約定溫度超過二攝氏度的,按日退還熱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百。
符合退費規定的,供熱單位應當在本采暖期結束后一個月內退費。
供暖繳費須知
熱用戶應當每年供熱前向供熱單位繳清本采暖期的熱費;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供熱單位同意,可以分次繳納,但首次繳納不得少于全部熱費的50%,余額應當在本采暖期開始后兩個月內繳清。
來源: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蘭州市人民政府、蘭州發改委